二審智財法院認定丁小芹有罪,成立刑法「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」、《商標法》「利用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」,從重依刑法「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論罪」,但由於丁小芹需獨力負擔家計且有悔改之心,因此予以減刑,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,全案定讞。(編輯:侯家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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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審智財法院認定丁小芹有罪,成立刑法「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」、《商標法》「利用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」,從重依刑法「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論罪」,但由於丁小芹需獨力負擔家計且有悔改之心,因此予以減刑,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,全案定讞。(編輯:侯家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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