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立於2020年的台灣數位女力聯盟致力於消除數位科技形式的性別歧視與暴力,並促進女性在數位時代的賦權。近期,由台灣數位女力聯盟監事、又勝律師事務所的陳明清律師在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探討「數位性別暴力於司法警政現況及修法分享」議題,希望透過分享加深民眾對於數位性別暴力的了解。
針對數位性別暴力的修法最近取得了重大進展。去年(112)的一、二月間,四部相關法律包含「刑法」、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」、「兒少性剝削條例」、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,三讀通過,稱為數位性別暴力的聯防法。尤其在去(112)年12月6日,家庭暴力防治法也進行了重要修正,並進入施行階段。這些修法的推動很大程度上源自於前YouTuber小玉的Deep Fake事件,他利用AI技術製作不雅影片,受害者包括政治人物、明星藝人等,引發社會廣泛關注。類似案例不僅在台灣發生,南韓的N號房事件也是典型的網路性勒索案件。BBC的專題報導《Burning Sun:揭露K-pop明星秘密對話的女性故事》引發熱議,揭示了數位性別暴力對個人生活的巨大破壞力。這些事件展示了數位性別暴力的嚴重性,無論身份地位,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。
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解釋「數位性別暴力」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,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。然而,實務上相關議題的敏感度不足,無法有效保護被害人。陳明清律師指出五大問題:程序保護力度不足、時間過久、受他人非議、舉證困難及量刑過輕。對於私密影像外流問題,未成年人可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,親密伴侶可用家庭暴力防治法,性侵受害者則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。然而,針對像台灣近期出現的色情網路論壇這種團體式犯案,受害者眾多,法律保護仍顯不足。
這些案例反映了數位性別暴力案件的執法困難,法律修訂和執行需要考慮社會廣泛意見和受害者需求。數位性別暴力的受害者來自各行各業,這一現象反映了對性癖好的不當利用,與受害者身份地位無關。推動相關法律修訂和執行,是保護公民權益的重要一步。面對科技日新月異,法條需要及時調整,以有效遏制數位性別暴力行為,提供受害者更強有力的法律保障。數位性別暴力需要更多人的關注,不應等待下一個悲劇事件發生後才來後悔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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