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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便過了數年,受害者仍不見得可以走出夢魘!(圖片來源:Pexels)
即便過了數年,受害者仍不見得可以順利走出夢魘!(圖片來源:Pexels)

Me Too之後,才是開始!從私密到公開,妳需要保護自己的 3 要點!

姊妹淘的話:

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的熱播,除了讓世界看到台灣自製戲劇的能力外,片中所描述的黨內女夥伴遇到性騷擾,從害怕到勇敢舉證公開。演員的渲染力從戲內燃燒到戲外,也讓有過類似經驗的人,自 5 月底陸續揭發自己的#metoo故事!

我們並非當事人,無法為這些過去架上任何評論。但 C 編在整理這段過程時,更加清楚知道當事人公開之後,其實才是真正處理的開始!

姊妹淘想分享陳頂新律師在這些事件的看法,主要有以下2點原因2 ,也希望透過專業律師的知識能讓更多不曉得怎麼做的妳/你,找到求援的管道!

1. 法律上怎麼區分性騷擾罪、強制猥褻罪、權勢猥褻罪?
2. 當妳碰到這些事情時,該怎麼尋找法律幫助!

 

這陣子me too的火不斷延燒,延伸的層面已經擴及了各大領域與圈子。鋒燦傳媒(FTNN)的記者朋友,也在這兩週內採訪了我兩件性騷擾的新聞:一則是洪智坤涉嫌性騷擾導演;另一則是許傑輝涉嫌性騷擾短今。

上週,我也正在接受「成大台文所」所學會的委任無償為被害者協助處理性騷擾事宜。成大台文所內一位簡姓教授,涉嫌長年以來與多位女學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甚至性騷擾一事。(這件事情也希望大家可以多多關注及幫忙,因為非常需要有勇氣的被害人站出來。)

——

擔任律師以來,我處理過不少「妨害性自主」及「性騷擾」的案件。有時候是被害人來委任我;有時候是犯罪嫌疑人來委任我。在此類案件的處理上,兩邊都會面臨一些困境。而形成困境的關鍵點,就是「證據!」

因為,「妨害性自主及性騷擾」的案件,九成以上都是發生在無旁人、較隱密之處(大多數是房間)。

試想,若加害者堅詞否認,被害者應如何舉證?

又或是,加害者確實是被冤枉、誣告,又該如何自清?

以及大家最關心的一點,在我們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:「只有口頭的指摘,也能成立性騷擾嗎?」

以下跟大家分享三個我協助過的案子。

第一件是我目前正在處理的:一位全聯的女員工,主張有一日她在搬貨的時候,被她的男主管從背後環抱性騷擾。

但因為當下沒有證人也沒有監視器,所以後來女員工對主管提出的性騷擾申訴「沒有成立」女員工因此選擇輕生(兩次,還好最終命保住了。)

倘若這件事情確實有發生,但因為客觀狀況下舉證不容易,她不僅無法追究性騷擾者的法律責任,甚至還因此失去工作或可能賠上性命。

你們覺得,這對她公平嗎?

第二件是我先前協助過的:我的當事人是高中男老師,他被女學生指控性騷擾。

女學生表示,當他詢問男老師應該送什麼生日禮物給男朋友的時候。男老師回覆她:「可以送男朋友有造型的保險套。」而老師矢口否認曾經講過這句話。(不過假使他真的講過,這句話到底會不會成立性騷擾,我相信肯定也會有不同意見。)

男老師認為,或許是因為他對女學生比較嚴厲,所以女學生狹怨報復。說實在的,這種可能性也並非不存在。男老師不斷向我喊冤,最終校內的性騷擾申訴沒有成立,但男老師還是承受不了壓力,離開了那間學校。

畢竟,不論真實性為何,遭受如此的指控,大概任何人都難以自處,遑論面對同事及學生。

第三個案件,我也印象深刻:我的當事人是一位男主播。

他被電視台的女同事指控在茶水間有對她言語上的性騷擾。這位男主播嚴正否認,喊冤是派系鬥爭。我個人也認為,女同事對整起事件的描述有諸多不合邏輯之處。

但最終男主播卻仍被懲處,且黯然退下主播台。

——

有一句法律人都耳熟能詳的法諺: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。」

只要誰在訴訟上擔負了舉證的責任,他必然的就得承擔了敗訴的風險。

就刑事犯罪來說,依據「無罪推定原則」基本上應該由控方(被害人、檢察官)來舉證辯方(被告、犯罪嫌疑人)有犯罪之事實。從而依照這個標準,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坦承犯行,否則被害人在舉證上,確實會相當吃力。

我曾經處理過一件很心痛且難以釋懷的案件。

一位女性被害人指控多年前她的國中男同學曾經性侵她。此事對她來說是生命中相當大的傷痛,她長年以來都必須吃安眠藥才能入睡。當她好不容易鼓起勇氣決定追究此事時,因時日已久,且男同學否認。

於是乎,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的情形下,最終檢察官對男同學作出「不起訴」的處分。

是的,現實沒有太多的戲劇化,即使被害人鼓起勇氣,也不見得能獲得起訴。即使起訴了,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被害人必須不斷地回想、梳理、陳訴被傷害的細節,並被逐一檢視。

這對受害者來說,都無異於是將他們反覆丟進當時的情境裡不斷經歷。

這是一個是非常、非常、非常辛苦的過程。

我近期在抖音發表對「許傑輝涉嫌騷擾短今」的看法時,也收到很多網友提出質疑:

「為何現在才在提 10 年前的事情 ?」

「為何不當初就提告?」

「是不是想要紅?」

其實這種想法都是極度不正確的。

許多被害人他要去跨越心中那條傷疤,就如同要不帶任何裝備,跳過巨大且深不見底的峽谷。有些人跳過了,但也有些人粉身碎骨,永遠留在了谷底。

me too一詞的濫觴,不就是為了要去鼓勵這些被侵害的被害人們,勇於站出來讓大眾正視性騷擾的議題嗎?

而身為律師,我能做的就是盡我的專業,為大家分享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識:

一、性騷擾罪、強制猥褻罪、權勢猥褻罪,均不相同:

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。由於性騷擾側重於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,所以,講黃色笑話也有可能會成立性騷擾。

但「性騷擾」未必就是「犯罪」行為。

依照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的規定:只有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才屬於犯罪行為。(也有稱為「性觸摸罪」或「性騷擾罪」,最重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,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參照。)

但請注意!縱使不成立犯罪,只要是性騷擾行為,主管機關還是可以對行為人處以罰鍰(最重 10 萬元,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)

「強制猥褻罪」顧名思義是對被害人實施性騷擾時,伴隨了「強制力」。

比方說:議員鍾沛君指控朱學恆抱住她並且強吻,「抱住」使人無法動彈或掙脫的行為,應會被認為有「強制力」之事實,如果成立罪名,最重的刑度是有期徒刑 5 年(刑法第 225 條)

另外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性犯罪,就是「權勢猥褻罪」。

例如:短今指控許傑輝表示短今的胸部很像豆腐可否觸摸,短今當時不知所措,於是讓許傑輝進而觸摸得逞。

類此行為,由於行為人並沒有施以「強制力」、使其無法做身體上的反抗,所以並不成立強制猥褻罪;行為人也沒有趁其來不及抗拒而做觸摸行為,所以也不成立性騷擾罪。

然而,因為許傑輝與短今在業務上有上下從屬的權勢關係。許傑輝利用這樣的權勢關係猥褻短今,自有可能成立「權勢猥褻罪」。最重的刑度是有期徒刑 3 年(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)

多年前引發眾人關注的「林奕含事件」,林的家屬指控補習班老師陳國星「誘姦」,就比較類似利用權勢的情況。

不過該案也因年代久遠,檢察官苦無證據,最終也只能作不起訴的處分。

過去曾受到性騷擾或性侵的人,即便已過數年,但每當想起,心中的傷仍然無法撫平!(圖片來源:Pexels)
過去曾受到性騷擾或性侵的人,即便已過數年,但每當想起,心中的傷仍然無法撫平!(圖片來源:Pexels)

二、多年前發生的事情,還可以提告嗎?

刑事犯罪都有「追訴權」的期間。

而若是「告訴乃論」的刑事犯罪,被害人必須在「 6 個月內」提起刑事告訴。

上面提到的「性騷擾罪」就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。

但若是「強制猥褻罪」、「權勢猥褻罪」,追訴權的期間長達 20 年(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)。

所以上例中的朱學恆及許傑輝,到現在都還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。

三、如果遇到性騷擾事件,你該怎麼做?

前面有提到性騷擾、性侵害案件中「證據」的重要性。

如果你遭遇到此類情況,身為律師,我建議你們務必先保證自身安全,並在遠離威脅環境後,請務必第一時間就報警提告。

除此之外,我知道這個過程會很辛苦,但請一定要積極「蒐集證據」!錄音、錄影(監視器)、對話紀錄(與行為人或親朋好友的都可以)、訊息、就診紀錄(驗傷、心理諮商等),都會是對你有幫助的證據。

最後,呼籲大家還是要尊重彼此的身體及言語的分際。

相信在me too運動的引領下,未來每個人都會更加重視自己與別人的「性自主決定意識」。而這也是調整全體社會「既有觀念」的關鍵契機,是屬於我們必須共同面對及建制的社會工程。

我們每個人,都有想保護的人。

我們都不希望這些傷害,發生在自己或親愛的人身上。

對於勇敢指控的人,希望大家多一些善良。

對於被指控的人,也請大家理性發言。

這股風潮帶來的不是撕裂,而是面對。

我希望大家都不要遭遇到這樣的困境。

本篇轉載原文:【ME TOO揭露以後,才是開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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