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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3年後,男子提告前女友,要求收回「同居期間付出的178萬」

近日,大陸廣東一名黃姓男子以經濟困難為由,向分手3年的前女友提告,要求對方返還同居期間的部分共同財產,共計39.9萬元人民幣(約178萬新台幣)。

黃某(男)與李某(女)曾有過多年的戀愛關係,並維持過一段以結婚為目的同居生活。然而,分手3年後,黃某要求李某返還39.9萬元(約178萬新台幣)。被告李女表示:「雙方戀愛期間沒有共同財產、共同債務,不存在男方所稱女方保管收入的事實。」法院也認為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行為是自主選擇,戀愛、同居期間互相有金錢往來、禮物贈予,這是基於情感表達而發生的贈予財產行為,不應該都作為共同財產或債務進行分割,而且雙方分手後已經各自向對方返還了所有個人物品,也就信用卡部分進行了結清。

案件審理過程中,李女提出了大量的微信聊天紀錄和微信支付紀錄,認為雙方在戀愛、同居期間並沒有對財產做出約定,各自的勞動報酬也應歸各自所有。男方在結束戀愛關係後,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就要求重新分割財產,已經違背誠實信用原則,且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。法院認為男方要求返還財產、共擔債務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,最終駁回男方訴訟請求。

網友展現神評論「前女友:好險,三年前分手真是太明智了」、「強烈要求樓下早餐店還錢,早上吃的我晚上已經拉了」、「他怎麼不起訴這三年一起吃飯的哥們和餐廳、房東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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