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» 淘成長 » 家庭關係 » 專訪/裝GPS抓姦、翻拍曖昧訊息當心違法!陳育驊律師揭「蒐證雷區」:別讓自己從被害人變被告
(圖/陳育驊律師提供)
(圖/陳育驊律師提供)

專訪/裝GPS抓姦、翻拍曖昧訊息當心違法!陳育驊律師揭「蒐證雷區」:別讓自己從被害人變被告

深夜,丈夫起身去上廁所,把手機留在床邊。螢幕突然亮起,太太無意間瞄到幾則語氣曖昧的訊息跳出,當下震驚又憤怒,沒有多想,就拿起自己的手機翻拍了畫面。

類似的情況,對亮遠法律事務所陳育驊律師來說,幾乎已是耳熟能詳。他坦言,過去數年承辦的家事案件中,以家暴訴請離婚的比例較高,今年卻明顯是外遇離婚的案件特別多。很多當事人面臨這種情況,第一時間反應就是:先拍下來再說。

問題是,翻拍的那幾張照片,若是帶上法庭,反而可能讓人從「被背叛的一方」,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。

發現外遇的第一步不是蒐證,而是「安頓好自己」

多數人都會有這樣的想法:發現另一半出軌,得抓緊時間保留證據,免得日後被對方刻意銷毀。在陳育驊律師眼裡,這個想法不算錯誤,卻不是第一要務。

他解釋,離婚當事人最常遇到的困境,往往是名下沒有足夠財產、沒有地方住,有些人甚至還需要養孩子。這時如果跟另一半正面起衝突,輕則導致對方掩蓋出軌證據、轉移財產,重則引發家暴受傷,甚至一不小心給予對方提出保護令反咬一口的機會。「所以第一步與其蒐證,更重要的是先安頓好自己的情緒,然後找律師問問看。有時候就算匆忙蒐證,也不一定可以在法庭上使用。」

他建議的做法是先不動聲色,默默觀察,把另一半的形跡記錄下來,同時確認自己有地方住,手邊的錢足夠支撐三到六個月的生活,再做打算。如果情緒太亂、難以好好處理這些事,也沒關係,可以先去找心理諮商,等情緒穩定下來,能夠好好思考和溝通之後,再訴諸法律。

(圖/陳育驊律師提供)
(圖/陳育驊律師提供)

翻拍手機、裝GPS、藏監視器,哪些會踩到刑責?

等確定安頓好自己的生活,下一步就是著手蒐集證據。進入這個階段之後,仍建議要保持冷靜思考,在取證時方式保持小心謹慎,以免誤觸法律地雷。陳育驊律師指出,以「翻拍對方手機裡的私人對話」為例,就可能涉及刑法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,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其它常見的雷區還包括:

在對方車上裝GPS:GPS紀錄能夠完整描繪出一個人的所有行跡,包括在哪裡停車、停多久,足以拼湊出當事人整個生活樣貌,也很容易被法院認定妨害秘密(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)。

在對方手機裡偷裝定位軟體:未經同意安裝軟體並持續回傳位置,除了構成妨害秘密之外,也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(變更電磁紀錄)、違法蒐集個資罪(個資法第41條)等。

在主臥室裝監視器:縱使房間是夫妻共用,看似各有一半管理權,但共用房間不代表必然同意對方安裝監視器或竊聽器。若以監視器監控對方行動,依然「有風險」。即便有地方法院曾經判決被告無罪,但二審卻被翻盤改判有罪;而且光是跑地檢署應訊的勞力、時間、費用,就非常折磨人。

衝進旅館房間抓姦:通姦罪除罪化之前,破門而入還可能被視為阻卻構成要件之成立或阻卻違法事由(也就是法院會認為被告的蒐證「有故」、有正當理由),現在法院則多半直接以強制罪或傷害罪(例如與配偶或第三者大打出手的情形)論處。

這些行為的共通點,在於侵犯了隱私權。隱私權的保護,建立在「合理隱私期待」之上,亦即主觀上有想要保密、不被他人知悉的意思;客觀上要做出適當的隔絕、遮蔽措施,並符合社會通念認為合理、應受保護的隱私或秘密。

陳育驊律師用白話解釋:你洗澡時關上了門,就代表你有意識保護自己的隱私、不希望被他人看見,此時若別人在浴室裡面未經你的同意安裝攝影機,就是明確地侵犯合理隱私期待。解開別人設了密碼的手機、打開已封緘的信件、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竊錄非公開的活動、言論或隱私部位等,都是一樣的道理。

公開的東西可以拍,錄音要記得把自己也錄進去

反過來說,如果是對方沒有刻意遮掩的東西,拿來作為證據的風險就低很多。

「如果在你自然而然就可以看見的地方,他沒有刻意隱蔽,大剌剌放在桌上的話,蒐證起來就會比較安全。」陳育驊律師舉例,汽車旅館的發票攤在桌上,就可以直接拍沒問題;電腦沒有設置密碼,且直接亮著螢幕放在桌上,這時看一下也無大礙,因為對方並沒有表現出明顯隱藏意圖。

請徵信社也一樣。陳育驊律師解釋,在公開場合拍到對方進出旅館,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問題,因為刑法只處罰竊錄非公開的活動。但如果從早到晚全程跟拍,把對方一整天的行動都錄下來,就有逾越蒐證必要性的疑慮。

最穩當的方式是錄音,前提是你自己要是對話的一方。陳育驊律師提醒,把錄音筆丟在家裡,錄對方跟第三者的談話,這樣不行;但如果你就在現場且有開口對話,即使事前對方不知情,在合法蒐證目的下,實務上多半能被接受。

民事法院用得上的證據,不代表你不用負刑事責任

很多人以為,只要法院肯採用,證據就算合法。但陳育驊律師強調,這兩件事其實要分開看。

在民事訴訟中,如請求離婚或請求小三、配偶賠償侵害配偶權,法院會做「權衡」:一邊是對方的隱私權被侵害到什麼程度,另一邊是當事人的訴訟權。即使你擅自破解密碼、翻拍配偶的LINE對話紀錄,只要不是嚴重侵害人性尊嚴,這些截圖證據通常都能被民事法庭採用。

但即使證據被民事法庭採用,你的刑事責任也不會因此消失。陳育驊律師舉例: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行情,大約落在20萬到50萬元之間,若第三者有生孩子的話,賠償金會再往上加;可是一旦你被起訴妨害秘密、妨害電腦使用罪、違反個資法等且罪名成立,光是易科罰金加上律師費,你拿到的賠償金和賠掉的罰金金額,很可能就互相抵銷,白忙一場,更留下刑事前科。

陳育驊律師透露,曾遇過一位來諮詢的當事人翻拍先生的手機,取得對方買春的影片,希望藉此在離婚訴訟中使用。他忍不住提醒:「你為了爭取小孩,自己背上一條刑事罪名,值得嗎?」這時候他會跟當事人分析,這個證據你先別拿出來,再找找其它更安全的素材,免得把自己也賠進官司裡。

(圖/陳育驊律師提供)
(圖/陳育驊律師提供)

婚後財產不是共有,想保全就要先知道對方有什麼

離婚若涉及財產分配,通常需要相關證據來輔助。在台灣,夫妻若沒有特別約定,預設皆適用法定財產制,名下的財產與負債原則上各自享有、各自負擔(民法第1018條、第1023條);而當走到離婚這一步,便需要依法計算剩餘財產差額(民法第1030之1條)。

然而,陳育驊律師常遇到一種狀況:夫妻彼此相伴許久,卻對另一半的財產狀況一無所知。另一半有幾家銀行帳戶、是否持有股票、或是買了哪些保險,當事人往往一問三不知。

那若要分配財產,可以蒐集什麼證據?陳育驊律師提出幾點建議:

保留報稅資料:夫妻合併報稅時,從資料就能看出另一半的年收入。之後若發現短少太多,就有質疑的依據。

查不動產謄本:知道房子地址或建號、地號,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謄本就能查所有權人。

至於保險、股票和存款,法院可以幫忙函詢,保險公司、集保中心、各家銀行都會回覆。

懷疑對方脫產怎麼辦?不動產可以先聲請假扣押

另一半在離婚前轉移財產,是不少當事人擔心的情況。不過,陳育驊律師指出,不動產基本上都有辦法追蹤,他曾遇過一個案件,對方甚至明目張膽地把房子掛上網請仲介賣,馬上就被律師掌握。這時不管是否已經起訴,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,先把房子查封,提前阻斷對方脫產的手段。不過,如果尚未起訴而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,後續仍要依法起訴。

追查動產流向則相對困難一些。如果錢已經花掉,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,一方惡意減少對方剩餘財產的分配,離婚前五年內的處分都可以追加計算,不過主張追加計算的人要自己舉證對方是惡意處分。

陳育驊律師坦言,要追加計算財產不太容易,他看過成功舉證的案例,關鍵都在於「時間要密接」。例如雙方已經在談離婚,對方突然刷卡買了數十萬元的精品,就足以被懷疑是刻意減少財產;或者在起訴前去辦了高額信貸,惡意增加自己的負債,法院若判定是刻意的行為,便會把這些已支出的錢加回婚後財產。

另外,若是行動明顯可疑,像是「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不動產」或「突然將不動產賣給熟人」,也比較容易受到檢視。相反地,若是對方固定每個月給父母一筆現金,聲稱是一般的孝親費、日常花費,或是正常的投資、經營事業、清償債務,就很難說服法院這是惡意行為。

不要在委屈的情緒中簽名——任何情況之下,都先保持冷靜

陳育驊律師一再重申,想在離婚訴訟中儘可能保全自己的權益,最重要的關鍵在於:情緒要保持鎮定。這不容易做到,但不管是蒐證、跟對方溝通、談離婚協議,你在越鎮定的狀態下行動,越能避免變數。

陳育驊律師特別強調:「千萬不要在自己感到委屈的情況下簽任何東西!」他舉了一個例子:一位當事人發現太太外遇,對方急著離婚,他不想再糾纏,心想「那就放手吧」,於是在還沒好好討論的情況下,就衝動簽了協議書,同意一個月只拿每個孩子數千元的扶養費。結果可想而知,他帶著兩個孩子在台北市生活,經濟壓力成為極大的負荷。

像這種情況,即使事後想再更改協議,法院往往認為當初你已同意,除非有真的難以預期的情事變更,否則很難酌增。因此,即使調解、和解的協商過程耗時又耗心力,也千萬不要因為情緒上疲累、倦怠,就貿然同意任何未經充分討論的條件。

陳育驊律師也常提醒他的客戶,權利義務最好都用白紙黑字寫下來,在調解現場只要有一絲遲疑或不同意,就直接要求改期再討論也沒關係,不必勉強自己當下一定要接受不滿意的條件,「這是你的婚姻,主導權在你手上,你不需要交給任何人。」

蒐證很重要,證據可以慢慢補。先想清楚自己要什麼,是走進律師事務所之前,最重要、也最該先完成的功課。離婚不只是結束一段關係,也涉及往後的生活安排與權益。與其急著讓一切落幕,不如先穩住自己、做好應對的準備,才能在做出決定時,真正為自己留下更好的選擇。

FOLLOW US
本週精選
返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