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L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,女生在明確告知年齡的情況下,L男還是把少女帶回家裡發生性行為,直到少女告訴輔導老師,老師轉告家長後,去警局備案,一事才曝光。更離譜的是,該案審理時,原先坦承犯案的L男突然翻供,稱會承認和少女發生關係,是因為帶女生回家沒有發生性行為,「男性自尊說不過去」,讓人相當傻眼。
判決書指出,L男在民國111年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3歲的國一少女,L男明知少女未成年,還是約少女見面,並帶回他在西門町的住處,即便當時少女有再度表明自己未成年,但L男還是和她發生性行為,時間約近10分鐘。少女之後證稱,從兩人見面、發生性行為到她搭公車離開,L男全程都戴著口罩。
法官最後判定,案發時L男已22歲,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,且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並非第一次,前後紀錄共有3次,年紀最小僅12歲,被依「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」判處4年有期徒刑,可上訴。
而由於L男的本名與選秀男性同名同姓、同年齡,對此,求證其經紀人,經紀公司發出聲明表示,「我們這邊因為剛得知事情,而且有了解到事實與判決書有出入,所以接下來將交由我司的顧問律師提起上訴,爭取還給藝人清白的機會,若三審定讞後仍然是這個結果,該做的我們會做,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,非常感謝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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